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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1999-03-1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刘希全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刘希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高法的这一新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径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这一规定明确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公开。公开审理案件应提前公告。庭审中,未经法庭公开调查的事实不能认定,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不能认证,未经公开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判决应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书不仅要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法律说明理由,还应当叙明其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这一规定制定了落实公开审判的保障制度。公开审判案件应当有公开审判的场所,禁止在不公开的场所开庭。应当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二审、再审案件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审理向社会公开,我国公民除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外,均可旁听;人民法院也可根据法庭场所和申请人数等具体情况发放法庭旁听证;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我国公民旁听规定办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接受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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